张掖就业创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包”
发布时间:2025-08-18 来源:张掖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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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主要内容: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申请渠道: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市、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936-8360113(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劳动合同

 

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定情形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员。

经济补偿: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无过错)、过失性辞退、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等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般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相关强制性规定(如社会保险条款)

咨询渠道:线上--- 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 市、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936-8360910(张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36-8360113 (张掖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社会保险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适用条件: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新入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申请渠道: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市、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936-8311961(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工  资

 

主要内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学徒期间的劳动者,其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工资福利,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企业工资的规定。)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涉及工资约定、加班费、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代扣代缴社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甘肃省工资支付条例》(地方性法规,具体细化执行)

咨询/维权渠道:

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张掖市劳动维权中心/县(区)劳动维权中心

电话:0936-8360171(张掖市人社局劳动维权中心)

 

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

 

主要内容: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含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使用,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可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绩效、津贴等),不得仅发基本工资。依法享受的婚假、产假、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天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病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如工作1-10年职工病假≥2个月)。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补偿(含正常工资)。

(二)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30天(含国家规定婚假及甘肃省延长婚假);适用于初婚、再婚及复婚职工;婚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

(三)产假。基础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含国家规定98天+甘肃省延长82天)。特殊情形增加:难产(含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护理假(男方):配偶享受30天护理假。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与工资“就高享受”,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护理假期间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依   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2025年修订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咨询/维权渠道:

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张掖市劳动维权中心/县(区)劳动维权中心

电话:0936-8360113(劳动关系科)

 

集体合同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涵盖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基础条款。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明确行业计件单价、抽成比例、能级工资结构、调整机制;女职工保护,纳入产假、哺乳时间、反就业歧视等条款,保障生育休假权益;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防护措施、健康检查及职业病防治责任。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快递、纺织等行业,统一劳动标准。职工方由工会或劳动者推举代表(≥3人),企业方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人社部门审查(线上平台提交文本及民主程序证明)。自人社部门收到文本15日未异议即生效;异议需书面说明并重新协商。

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照执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除外)。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咨询/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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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市、县区人社局

电话:0936-8360113(劳动关系科)

 

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

主要内容: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不得以补休替代)。特殊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周期内总工时超法定部分按150%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甘肃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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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市、县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咨询电话:0936-8360113(劳动关系科)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主要内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争议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申请渠道: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市、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936-8360910市人社局调解仲裁与监察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主要内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争议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申请渠道: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市、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936-8360910(调解仲裁与监察科)

 


 

基层就业

 

项目人员范围:未就业的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内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愿意在张掖市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省内涉藏地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

项目单位范围:我市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人社部门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依   据:《甘肃省政府2025年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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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下---市、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936-836023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就业见习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见习补贴,之后按月或按季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的不得享受补贴。

依   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

申请渠道: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各级人社部门

咨询电话:0936-8361592(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支一扶

 

主要内容:通过全省统一组织考试,选拔招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其中支医岗位选拔招募指标单列)。“三支一扶”招募计划人数由省人社厅根据各市(州)报考人数、岗位需求数和“三支一扶”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选拔招募人员服务期为2年。

    选拔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服务期间生活补贴由县区按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内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3100元标准拨付,各县区确定具体标准后的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安家费补助。服务期内“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省、市财政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的16%、6.1%及0.2%补助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代扣代缴工作由县区人社部门负责,个人缴费部分从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因成绩并列一并录取(超出市上下达指标)人员的各项待遇由县区财政承担,标准与其他人员相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鼓励服务单位比照在职正式职工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励等其他津贴福利,并按规定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及补贴。

招募对象:

(一)普通高校2025年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普通高校2025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三)普通高校2023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

    (四)2023年及以后年度退出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五)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仅限报考支医岗位。

依   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

咨询电话:0936-836023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招聘服务

 

主要内容: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代理等服务。

2.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3.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4.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工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的审核,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依    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申请渠道:

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如意就业网、张掖就业创业网;

线下—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市场

咨询电话:0936-8360784(市人力资源市场)

 

创业服务

 

主要内容:

1.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2.辖区内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平台免费提供30%左右的场地,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创业。

申请条件: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

依    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中有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3〕12号)

申请渠道:

线下—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各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936-8360167(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创业担保贷款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1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累计申请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贷款人或企业自行承担。

申请条件:

个体:

1.本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无其他贷款。

2.贷款申请人属于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3.提交贷款申请市,应已创办个人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记录的小微企业。

依    据: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

《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24〕299号)

申请渠道: 

线上—甘肃政府服务网、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

线下—市、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0936-8360167(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当前仍在正常经营的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

补贴标准:可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依   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

申请渠道: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市、县区人社部门

咨询电话:0936-836023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省内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困难学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依   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

申请渠道:线上—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张掖市政务服务网

          线下—毕业生所在院校

咨询电话:0936-8360233(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创业培训

 

主要内容:对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已领取甘肃省营业执照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以及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六类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1.参加G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GYB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天24课时。

2.参加SYB、IYB、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SYB、IYB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56课时,EYB课程原则上不少于6天48课时,同时培训机构应提供至少2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服务。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实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56课时,同时培训机构应提供至少2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服务。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甘州区、临泽县)职业培训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0%,生活费补贴可上浮20%。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

咨询电话:0936--8360782

 

职业技能评价

 

主要内容:

1.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符合条件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2.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不高于每人300元标准据实补。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按照不高于每人100元标准据实补贴。

3.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每年只能享受1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评价补贴。

4.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提高20%。

适用条件(适用情形):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

依    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

申请渠道:线下—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可由六类人员直接向鉴定或认定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鉴定或认定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

咨询电话:0936-8360111(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17号市人社局后楼    联系电话:0936-886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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