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
主要内容: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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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936-8360113(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劳动合同
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定情形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员。
经济补偿: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无过错)、过失性辞退、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等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般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相关强制性规定(如社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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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936-8360910(张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36-8360113 (张掖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社会保险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适用条件: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新入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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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936-8311961(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工 资
主要内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学徒期间的劳动者,其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工资福利,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企业工资的规定。)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涉及工资约定、加班费、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代扣代缴社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甘肃省工资支付条例》(地方性法规,具体细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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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
主要内容: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含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使用,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可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绩效、津贴等),不得仅发基本工资。依法享受的婚假、产假、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天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病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如工作1-10年职工病假≥2个月)。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补偿(含正常工资)。
(二)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30天(含国家规定婚假及甘肃省延长婚假);适用于初婚、再婚及复婚职工;婚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
(三)产假。基础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含国家规定98天+甘肃省延长82天)。特殊情形增加:难产(含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护理假(男方):配偶享受30天护理假。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与工资“就高享受”,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护理假期间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依 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2025年修订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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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涵盖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基础条款。专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明确行业计件单价、抽成比例、能级工资结构、调整机制;女职工保护,纳入产假、哺乳时间、反就业歧视等条款,保障生育休假权益;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防护措施、健康检查及职业病防治责任。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快递、纺织等行业,统一劳动标准。职工方由工会或劳动者推举代表(≥3人),企业方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人社部门审查(线上平台提交文本及民主程序证明)。自人社部门收到文本15日未异议即生效;异议需书面说明并重新协商。
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照执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除外)。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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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36-8360113(劳动关系科)
主要内容: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不得以补休替代)。特殊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周期内总工时超法定部分按150%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甘肃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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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主要内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争议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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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936-8360910(市人社局调解仲裁与监察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主要内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争议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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